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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3********,汉族,中专毕业,三门峡**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9年11月6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初,三门峡市**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和安阳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另案处理)没有任何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约定支付票额10% 费用,让**商贸公司为**化工公司虚开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8780.6元,税款33241.68。2018年5月29日,**化工公司向三门峡市湖滨区国税局补缴税款33241.6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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