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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五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汕头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海南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经理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接受广东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15份税价合计144425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全部用于抵扣,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公司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接受行为,对15份全部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进项转出。公司虽然提供了销售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等。但经查,**公司收到农垦建工公司1444252.1元后,分两笔将1444252.1元转到方某某和李某某账户后再转到**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某个人账户。陈某某对资金回流情况也已经证实。**公司已经证实该公司与**公司没有实际货物购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公司与**公司签订有关“**合同”,该合同是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进行施工并与姓林男子提供林木交易,后**公司提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人民币1444252.1元通过姓林男子提供给陈某某交给**公司入账抵扣税款,因姓林男子在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是否明知该增值税发票是虚开而交给**公司入账抵扣税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吴多鉴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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