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中国国旅(广东佛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中国国旅(广东佛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任业务员。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陈某某按照葛孟学的要求,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会议费的名义为北京**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营业部开具了11张普通发票,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45742元。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2200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回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