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联合财产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坊**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期**座**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缪圣前在担任北京**有限公司佛山营业部(以下简称佛山营业部)实际负责人期间,为了从佛山**公司报销更多的经费以便于日常开支使用,指使其公司副总经理袁唤建和总经理助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寻找购买发票的渠道,后两人均以支付发票票面金额8%至10%手续费的方式,通过陈小敏向中国国旅(广东佛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多间旅行社购买项目为“会议费”的普通发票。其中袁唤建找到其女婿韦志斌,要求韦志斌帮忙寻找购买发票的渠道,韦志斌将此事交代给其下属葛孟学,由葛孟学联系上在中国国旅(广东佛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的陈小敏,后陈小敏在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每次均收取发票票面金额的4%至6%作为报酬,先后分11次向佛山营业部虚开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累计为人民币445742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担任总经理助理期间主要负责佛山营业部的财务工作,于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将其中部分购买发票的收支情况登记在两个笔记本上。经统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上述时间段内共记录了30条购买发票的收支情况,其虚开发票累计金额扣除购买发票所需支付的手续费合计为人民币893875.22元,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记录上述购买发票收支情况时没有按照购买人进行区分,因此无法区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犯罪嫌疑人袁唤建的具体犯罪金额。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素,其在**公司中担任总经理助理,分管报账和财务工作,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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