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浦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07月22日18时至07月24日17时许,受害人祝某某在浦江县**镇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被人以贷款需要评估的方式骗走9980元人民币。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迅客互联”(身份不详)通过制作非法贷款网站出售给诈骗嫌疑人(身份不详),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明知制作非法贷款网站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还继续帮助诈骗嫌疑人通过非法贷款网站收集贷款人个人信息,从而向贷款客户以贷款需要评估的方式进行诈骗。陈某某通过非法制作网站一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浦江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