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厦门市湖里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8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9日,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3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2日)。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以自己的赣******奥迪Q5越野车登记证书抵押,向兰晓兵借款30万元。2015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又将赣******的奥迪Q5越野车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借款28万元。2015年6月12日,陈某某将已抵押给银行的该奥迪Q5越野车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新余金霸二手车行,金霸二手车行替陈某某还中国农业银行抵押贷款28万元,将车辆登记证书赎回,解除抵押并将余款7万元给了陈某某。同月,金霸二手车行将该车转卖至浙江温州并过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赣******奥迪Q5越野车于2015年2月6日在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入籍,于当年3月10申请补发车辆登记证书一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将赣******奥迪Q5越野车登记证书抵押给兰晓兵的情况下,利用补发的登记证书又将车辆抵押至银行贷款,后又将车辆变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兰晓兵借款的意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详见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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