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陈天检二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41990********,汉族,赣南市**院在校学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应某某佃、郭小洋(均另案处理)等人搭建了“丰年牧场”、“枫树基金”、“新濠国际”等虚假投资理财平台,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企业支付宝账号关联平台用于收取投资款,并雇佣邓某某、苏某某生(均另案处理)在网上对平台进行推广宣传,以投资返利形式吸引被害人徐某某、赖某某、聂某某、郑某某、许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等人在上述平台注册投资,随后再通过后台关闭平台非法占有投资款,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700596.41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受苏某某生雇佣参与平台推广涉嫌的金额计10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5月23日,陈某甲在江西省赣南**保健职业技术学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万元。
涉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在校学生,在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较轻,案发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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