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4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至23日,昭平县昭平镇居民何某某、陈某乙先后接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电话,以“领导需要借钱急用”等方式,诈骗上述两名被害人的汇款共计1.6万元。期间,全国各地先后发生多起由同一伙犯罪分子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其中宋某某被诈骗1万元、张某甲0.5万元、黄某某6万元、张某乙0.8万元、王某甲5.5万元、王某乙0.4万元。
2018年10月23日,被害人何某某、陈某乙、宋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分别将钱转到指定账户后,由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丙让林某某找人提供银行账号帮助取现。为此,林某某找到其小学同学赖某某,请求帮忙找人取现。在此情况下,赖某某又找到其朋友陈某某帮忙取现。陈某某答应后,上述多人于2018年10月23日案发当日一起到陈瑾的公司,由陈某某提供其妻子陈某某的账号。之后,再由陈某某分两次到指定银行将包括上述赃款在内的270600元提现后交给陈某甲、陈某丙。事成之后,陈某甲从中分得29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某乙、何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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