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初中,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住广西省**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2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介绍买卖二手挖掘机为由,诈骗徐水区崔庄镇**村高某某现金55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建议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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