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值班律师黄挺,四川耀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借用周某甲的一辆黑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并于2019年11月5日擅自将之以5500元的价格出质给“**进出口汽车保养部”的周某乙,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逾期不还借款,由周某乙处置该车辆。陈某某称其质押所得钱款被用于归还欠款。
2.2019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借用仁某某的一辆蓝色福田牌皮卡车,并于2019年11月22日擅自将之以8000元的价格出质给“**进出口汽车保养部”的周某乙,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逾期不还借款,由周某乙处置该车辆。陈某某称其质押所得钱款被用于归还欠款。
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会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福田牌轻型通用货车价值人民币9200元,江淮牌小型通用客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11800元。
另查明,会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将扣押车辆发还给周某甲、仁某某;陈某某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诈骗犯罪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在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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