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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该分局于月16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才宇,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30日、7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5月30日、8月14日补查重报。

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做美容理疗时相识,并成为朋友关系。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陈某某为投资MFC平台及生活消费,不断编造各种理由向王某某借款38万元,同时虚构事实,以投资堂哥陈士义生意为诱饵,骗取王某某24万元,共计62万。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认定的陈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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