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岫岩满族自治县**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9日、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耿某某因急需资金让马某某替他借钱。马某某于2001年10月5日向张某某借款10.5万元(其中0.5万是利息),此10.5万元借款是张某某将钱款送给马某某,然后二人去耿某某办公室送钱,耿某某的会计给打的收据,马某某、耿某某在借据上签字。2001年10月29日,马某某再次替耿某某借款10万,此10万元借款是张某某领马某某去陈某某的****办公室取的,取钱后二人到耿某某办公室打的借据。2005年4月12日因迟某某欠马某某工程款,迟某某与陈某某是亲属关系,马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经协商后,由迟某某转账36万给陈某某,此款是马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据20.5万,而并非马某某单独与陈某某另有借款15万。后在耿某某向法院自诉陈某某案件庭审中以及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陈某某、张某某故意隐瞒真相,将36万元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马某某与陈某某之间是否存在15万元借款及陈某某收取迟某某转账款36万元是归还哪笔欠款侦查机关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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