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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新疆库尔勒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新疆库尔勒市**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号楼**单元**,住新疆库尔勒市******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2月15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不符合免费领取新疆**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消毒液条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新疆**纺织集团有限公司300大桶(25L),68小桶(5L)有效含氯量0.3%次氯酸钠消毒水,并将其中的200大桶消毒液以80元/桶的价格出售给王惠,50大桶消毒液以100元/桶的价格出售给张东风。经鉴定,涉案消毒水价格为3.6元/1升。陈某某涉案金额177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自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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