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7********,彝族,高中文化程度,业务员,住浙江省慈溪市**镇**路****(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结伙白某某、温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张某甲、陈某乙、赵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李某甲、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受他人纠集组成诈骗团伙,该团伙成立以来,以***化妆品公司为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组**号、汉台区**、汉台区**、**酒店等地作为窝点,利用QQ、微信等网络工具组织、拉拢人员,该团伙内部设业务员、主管(大小主管)、主任(大小主任)、经理、总经理的五级管理制度。加入该团伙需要购买2900元的产品(无实物),后以拉拢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团伙内部的升级和提成。团伙成员之间不定期交叉更换窝点,并使用QQ、微信等交友软件冒充女性添加陌生的异性好友,后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可怜身世博取他人同情,又以假装前去见面一起生活讨要生活费、车费、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其中杨某甲、陈某乙、白某某为主管,刀某某、罗某某、张某甲、赵某某、温某某、黄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业务员。

另查明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崔佳营窝点被抓获的王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以上述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王某某、郑某某为陶某某(另案处理)的下级,通过陶某某将诈骗所得转交给张某乙(另案处理),最后将诈骗所得通过现金方式交给杨某乙、板某某(另案处理)。

截止2019年6月27日,全国各地包括浙江省桐乡市被害人董某某在内的几十名被害人被诈骗。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具体诈骗事实认定如下:

1、2019年4月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结伙他人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田某某财物合计1400元;

2、2019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结伙他人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宋某某财物合计1792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加入该团伙时间不长;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诈骗金额刚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且已退赔退赃;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情况考虑,为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同时对其手机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