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6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湖南省长沙市人,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大道**院**栋**。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1月19日将本案退回湘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湘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同案人孙某某(另行处理)称:朋友胡某某有11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被我国公安部冻结,需要费用办理解冻手续,如资金解冻,陈某某就可以获得11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配权。陈某某承诺孙某某事成后给予200万的回报,并提供2亿元资金给孙某某用于摆账增值。孙某某以此为由积极劝说唐某某加入。2016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唐某某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将人民币67950元转账给孙某某。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人民币39498元转给陈某某用于操作资金解冻。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某某共向胡某某提供账户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98627元;向胡某某提供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诈骗公私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