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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4418821995********,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巷**号,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巷**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邹传明,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

镇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6日,一个微信名为“沈采梦”,微信账号为“n2l8pdspel”的人主动添加皮某某的微信,将她拉入微信群“A21从文不破战队群”,让皮某某在该微信群里听理财课。群内成员chen苡萱(微信号为:vxhymmtvt)和沈某某(微信号:zm1****,QQ****:302009****)先后主动添加皮某某为好友,与其交流。交流中chen苡萱让皮某某添加QQ帐号为“3037993728",昵称为“HASH一客服1008”的客服,在该客服的指导下皮某某下载了其公司的一个APP软件。之后沈某某以A50综合指数潜力大、收益高为由,引诱皮某某先后4次向3个银行账户进行“投资”,共计1107987.9元。经调取皮某某被诈骗时所用的账号为62284829186******的农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受害人皮某某先后四次打款分别为:

(1)2019年4月15日,皮某某向户名为黄某某,账号为62177103******的中信银行账户中打款58185.9元;

(2)2019年4月17日,皮某某向户名为陈某某,账号为6229083330******的兴业银行账户中打款249802元;

(3)2019年4月19日,皮某某向户名为陈某某,账号为62170072000******的建设银行账户中打款341920元;

(4)2019年4月19日,皮某某向户名为陈某某,账号为62170072000******的建设银行账户中打款458080元。

经询问皮某某,微信为chen苡萱的人以炒A50指数为名诱骗皮某某添加了“HASH一客服1008”的QQ号码,皮某某按照对方提供的连接注册哈希环球交易账户,从对方发来的链接下载APP,并在沈某某的指导下炒A50指数,在炒A50指数投入资金时,A50平台会提供收款人的账户和信息,皮某某按照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分四次向黄某某、陈某某名下银行卡汇款1107987.9元,汇入后在A50平台看到了自己账户果真有110.7987.9元,后来在短短几小时内A50平台APP显示皮某某买入的指数暴跌,皮某某意识到这个APP内炒A50指数的情况与实际生活中的炒股极不相符,发现被骗并于2019年4月23日向镇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经侦查,皮某某以上被骗资金随后转入陈某某、黄某某名下其他银行卡及陈某某、黄某某本人支付账户。2019年4月25日,深圳市铁路公安处福田站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鹏盛村抓获黄某某。通过检查黄某某的手机信息,发现其手机内有一个“哈希承兑”的微信群,这与诈骗集团提供给皮某某的“哈希环球交易账户”的相关信息重名,陈某某与黄某某均为群内成员。经讯问陈某某、黄某某,2018年11月18日,黄某某受一个名叫刘某的男子邀请,前往柬埔寨金边参加“哈希环球支付”的会议,参加完会议后,黄某某返回国内,但对会议内容黄某某拒不交待。陈某某、黄某某称自己是在Tsepay平台和哈希平台买卖虚拟币,皮某某向自己汇款的资金正是购买虚拟币的,陈某某称Tsepay平台有客服人员,黄某某称Tsepay平台没有客服人员。经查看皮某某提供的视频,哈希平台的链接会自动跳转到Tsepay平台,且皮某某证实自己从来没有买卖过任何虚拟币,经讯问黄某某妻子黎某某,黄某某有一个微信好友“T付宝客服”,该微信即为Tsepay平台****,该客服向黎某某提供了黄某某和以皮某某身份证注册的账户的交易记录。陈某某称自己在柬埔寨金边市是做房地产中介,其用于买卖虚拟币的手机在2019年6月在柬埔寨金边市被人抢夺,且其现在无法登陆自己的微信号。另经侦查有受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被人在微信上以炒股、炒指数名义诱骗投注,于2019年4月向陈某某的账户分别打款111000元、81936元,后王某某、张某某均发现自己被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均被人在微信上以炒股、炒指数名义诱骗投注,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被害人的钱款打入陈某某账户,且在网络上没有进行过虚拟货币的买卖。陈某某辩称他是在网络上买卖虚拟货币,且有与被害人买卖虚拟货币交易记录证实。但在微信上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人的身份未能查清,与陈某某是什么关系?陈某某是否为诈骗团伙成员无法证实。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与他人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实身份,利用电信网络渠道进行诈骗的事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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