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龙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年初,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害人急于建房的心理,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虚构犯罪嫌疑人许义典是龙海市榜山镇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的事实,编造需要找关系费用、答谢费等各种借口,先后诈骗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25000元和6条软中华香烟,诈骗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13600元和一条软中华香烟,诈骗被害人郑某丙人民币14000元,诈骗被害人郑某丁能人民币2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受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蒙骗,虽然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诈骗行为起到一定帮助作用,但其主观上没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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