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三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1120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焦作市**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游戏中认识被害人谢某某等人,后冒充女性与被害人谢某某等人假装恋爱,以生病、购买化妆品、购买游戏装备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等人钱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2万余元。
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1.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QQ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清单、收据、**学院出具的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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