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办事处**村**号,住本市**路**号**室。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19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无购买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东方卫视跨年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2018年12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与之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谎称订票需事先支付订金,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7,100元。陈某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化用殆尽,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讨下,编造购票失败的理由继续行骗,拒绝退款直至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在本市**区**路**弄**号**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通过其家属全额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积极退赔的认罪、悔罪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相关法律条文。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附件二:检察官寄语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作为一名90后,你曾经当过兵,退役之后也有一份稳定的工作。然而一时贪念,让你萌生了通过虚假广告的方式,将他人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说,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是你犯罪的重要原因。今天之所以对你采用相对不诉的方式,一是我们注意到你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是你到案后能主动、积极退赃,说明你对自己的行为确实有所悔过和担当。检察官真心希望你能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牢记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做一个对自己负责、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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