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东阳市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至东阳市南马镇吴某某经营的服装店,以借钱帮姐姐陈某乙还信用卡,数分钟即可归还为由,从吴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700元。后又至隔壁亮晶晶饰品店,以同样的方法,从包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4000元,并当场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因陈某甲未归还上述款项,被害人当场报警,民警出警将陈某甲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父母将上述款项如数归还二被害人,二被害人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包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冻结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农商银行社保卡内余额人民币1302.76元,发还陈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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