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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人,住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12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隐瞒自身合法婚姻情况下,谎称自己单身,使用虚假身份,并向被害人李某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信息,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于2019年2月2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某借款17000元,经李某某多次催要,陈某某拒不还款,后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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