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1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北省襄樊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刘某甲(另案处理)从网上购买客户信息资料和话术,通过以退还手机需要交押金等名义来骗取被害人钱财。2019年4月份,刘某甲招募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由被不起诉人人陈某甲、杨某某按照刘某甲提供的话术和客户资料进行打电话诈骗,由刘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制作假的银行转账流水图和诈骗赃款的收支。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杨某某诈骗所得的钱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五五分成。经查明:
2019年4月21日,杨某某以退换手机需要交纳押金、保证金、流水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一万元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假冒财务总监,帮助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一同诈骗王某某,诈骗所得钱款由刘某甲、杨某某五五分成。刘某甲、刘某乙已向王某某赔偿损失1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杨某某已主动退赃50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在苏州被民警抓获。
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