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94********,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家属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乌兰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帮助刘某某(已起诉)发放贷款广告,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后让被害人前往不同4S店贷款购买汽车,刘某某以车辆贷款不用归还为由私自将被害人车辆抵押至别处获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刘没某某处共获得介绍费3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将非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主要通过帮助刘某某发广告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实际获利3000元,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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