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得知被害人陈某乙要在玉溪市红塔区得胜中樘府认购房屋的消息后,其就以自己是昆明鸣泉得胜家具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的商户购买得胜中樘府的房子有优惠为由,以其名义在得胜中樘府帮陈某乙报名认购房子。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自己急需资金周转,就向陈某乙谎称需缴纳4万元认筹金(实际只需缴纳3万元认筹金),陈某乙于2018年12月27日拿给陈某甲现金人民币40000元,该40000元陈某甲未实际缴纳认筹金,而是用于自己支付货款及偿还债务等。在陈某乙的追问下,陈某甲给了陈某乙一张收据,陈某乙发现该收据并非是得胜中樘府出具的缴纳认筹金的收据后,陈某甲不得已于2019年3月10日及3月11日写了两份“借条”给陈某乙,承认骗取陈某乙4万元现金,并承诺2019年4月30日前将钱还清。2019年7月15日陈某乙报案前,陈某甲及其父亲陈某丙一共还了陈某乙13000元(陈某甲父亲帮还了10000元),后陈某甲于2019年9月3日被红塔分局刑事拘留,陈某甲父亲陈某丙于2019年9月6日代陈某甲将40000元还清,陈某乙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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