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高临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号码为7510*****的QQ搜索好友,并通过他人的QQ空间将自己的QQ伪装成其中相同的QQ随意添加其他人员,并以账号被冻结为由,套出他人的QQ密码,从而盗取他人QQ账号使用。同年5月4日,陈某某盗取缪某甲的QQ账号并登陆使用。同年5月5日,陈某某使用缪某甲的QQ账号,向该QQ账号内的大部分好友发送“微信有没有绑定银行卡”等话语。后在被害人缪某乙误认系缪某甲在使用的情况下,陈某某先后以微信未绑定银行卡需要转账等理由,骗得缪某乙46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行至海南省海口市临高县东门派出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退赔且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