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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内,谎称可以向受害人姚某某、王某某低价出售中国石化加油卡,骗取受害人信任后诈骗姚某某、王某某二人共计14万元人民币,后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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