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4日、4月20日至5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属院杨某某家中,冒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骗取杨某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贷款业务验证码的方式,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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