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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滨海县,住南京市栖霞区**山庄**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69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8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7日至5月24日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物流淡水**区**档口,采用垫高货物进行称重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档口内的活鱼,价值共计人民币794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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