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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幢。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彭某某以浙江保罗电梯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希通公司安装电梯,后彭某某将希通公司支付给保罗公司的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承兑汇票占为己有,并于2017年1月20日将该张汇票以9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陈某某。2017年7月12日,该张汇票被保罗公司挂失。2017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彭某某隐瞒真相,由吴某某驾车至路桥区蓬街镇青龙东路2区33号,将该张汇票以99000的价格卖给颜某某,致颜某某遭受损失。

2019年2月21日,彭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5日,被不起诉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6日,吴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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