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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031991********,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滁州市,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合肥市瑶海区**大厦**室,以合肥为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名,招聘多名业务员,通过向不特定的人拨打电话,谎称公司和七家商业银行有合作关系、在银行有高额保证金,可从各银行办理到纯信用、无抵押、利息低的贷款,以吸引被害人交纳服务费实施诈骗。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被招聘进入公司渠道部工作,至同年4月17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仅工作六天,期间未发展客户、未领取工资及提成,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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