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河北***********。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高昌区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9年10月28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了偿还其债权人任某某的10万元借款,在明知吐鲁番市*******项目已被其他公司承包的情况下,联系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虚构自己为吐鲁番市*********工程承包商,在得知黄某某对该工程有承包意向后,陈某某带黄某某到吐鲁番市*******项目工地,并告诉黄某某可以将该项目的木工模板制作、钢筋制作绑扎等工程分包给黄某某做,但要求黄某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施工保证金。被害人黄某某在表示愿意承包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提出先向他交纳5万元合同履约金才可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2016年10月21日,被害人黄某某于通过自己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3406216********) 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70045303********)转账5万元合同履约金,陈某某在收到黄某某的5万元合同履约金后,于当天晚上在吐鲁番一宾馆客房内同黄某某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协议。2016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自己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8985********)向任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持卡人:孙某某,卡号622827089124********)转账10万元,用于归还任大元的借款。
2016年10月22日,被害人黄某某带着施工队到吐鲁番市*******项目施工现场后发现,该工程已由其他施工队开始施工,经询问现场施工人员,称该工程不是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包的,于是黄某某联系陈某某,陈某某仍称该工程是由他承包的,并告诉黄某某他会过来协调。被害人黄某某在得知自己被骗之后多次要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还5万元合同履约金,陈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躲避不接黄某某的电话。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黄某某5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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