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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2、3月期间,李某某、方某某、陈某某、邹某某预谋骗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购买回机码匹配器、手机串码,分别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寻找客户办理中国电信手机号卡,由李某某、陈某某利用机码匹配器将手机串码与客户办理的手机号卡进行绑定后在电信业务系统勾选翼支付代金券,由李某某将代金券在其与方某某经营的邛崃市**街道**通讯器材经营部通过虚假交易消费,消费完成后电信公司将代金券的消费金额转入李某某店铺绑定的翼支付账户中,涉案金额达624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陈某某在本案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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