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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8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10日、9月23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8月1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如皋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借款给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80.3万元,并让周某某出具19张借条。在周某某已经还清8张借条,还款共计人民币38万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周某某已经偿还部分欠款的事实,仍以80.3万元本金未偿还的诉讼请求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信任,以获取法院胜诉判决。后被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而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如皋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周某某两人之间的真实借款金额、真实还款金额,周某某的还款能否准确对应至涉案的19张借条中的具体借条等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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