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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21983********,汉族,大学专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清城、胡堉颖,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开始至今,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经营的广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及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幌子,对外经营减肥产品业务,实则以普通食品冒充具有减肥功能的产品对外销售,诈骗他人钱财。经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下旬入职**互联网科技公司,担任行政人事经理,主要负责行政人事办公室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考勤、行政后勤工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辨称在公司还在试用期,否认有诈骗的犯罪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诈骗的故意和客观行为,现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手机1台(扣押单号NO:0001293),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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