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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邱纪洪,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于2016年欠被害人叶某某8万元未还,自称2018年11月中旬开始在柬埔寨投资赌博网站,并将资金不断转入赌博网站。2018年12月27日21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叶某某,称其支付宝账户有50万元被冻结,以偿还被害人叶某某8万元欠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信任,多次要被害人叶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现金转入其支付宝账户,谎称后续会将现金转回被害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被害人叶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大街**号**房,通过手机支付宝分别14次转账到陈某某支付宝账户,共计人民币105177元。2019年1月2日,被害人叶某某仍未收到陈某某欠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月22日,陈某某在中山市沙溪镇**花园**栋**座**房内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苹果手机一台、建设银行卡一张,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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