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3年1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街**出租屋**房唐某某住处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18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各一张。现场提取带有陈某某DNA的烟头一个。2015年9月2日,陈某某使用唐某某身份证开房。
2019年2月23日至3月2日期间,陈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多次协商后,陈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签下代理银耳饰的合同,陈某某收取了被害人吴某某7300元代理费后逃匿。
2020年7月17日21时,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润发超市门口抓获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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