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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广东**学院学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里**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至3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在微信群里发布虚假的售卖名牌运动鞋、服饰和配件的信息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其支付商品货款,后将款项用于归还赌债挥霍一空,并与被害人断绝联系。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8日至3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4次骗取被害人杜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8160元;

2、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甲货款共计人民币985元;

3、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乙货款人民币705元;

4、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扈某某货款人民币505元;

5、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邵某某货款人民币510元;

6、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货款人民币277元;

7、2020年3月11日至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2次骗取被害人冯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2020元;

8、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货款人民币710元;

9、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丙货款人民币1560元;

10、2020年3月12日至3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4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5620元;

11、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货款人民币300元;

12、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某货款人民币2080元;

13、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货款人民币1850元。

14、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货款人民币1810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诈骗14名被害人,诈骗货款共计人民币27092元。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其家属向上述14名被害人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712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5.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6.搜查及扣押材料;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陈某某的iphone7 Plus手机1台予以发还给陈某某(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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