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4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2020年4月3日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广场、**国际酒店先后设立广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业务部门总监,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和客户洽谈藏品展览、拍卖服务事项。期间,各业务部门人员通过网络获取被害人信息,拨打“话术”电话联系被害人,夸大被害人藏品价值,向被害人发送雅昌网上高价成交记录及伪造的市场调查表,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私下交易藏品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公司后由业务部门人员与之洽谈,要求被害人缴纳鉴定咨询费,再利用鉴定老师对客户藏品进行吹嘘,在业务总监等人与被害人洽谈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签订展览服务合同书骗取被害人高额服务费用,后以剪辑的流拍视频安抚客户。此外又谎称买家看中被害人藏品,以需要办理证书为由骗取被害人鉴定证书代办费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加入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处骗得1.25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赃787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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