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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吉林省榆树市人,住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系农民。因涉嫌诈骗,榆树市公安局于2018年3月4日将其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9日将其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8日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 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重报我院。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2010年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本院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撤回起诉。

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于2011年1月15日至2018年2月11日,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身份证、户口本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共骗取低保人民币5078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榆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玉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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