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青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5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4日、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2020年4月15日至4月29日、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安全部领导与韦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谎称国家有一笔巨额海外民族资产拟用于扶贫,并伪造国务院、国安部、国际梅花协会对韦某某的任命书,任命其为“**基金总会”会长,全面负责“**基金会”这一虚假项目。该虚假项目吹嘘每个会员只要缴纳几十元费用就能得到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扶贫基金。2018年5月,韦某某开始筹建“**基金会”,通过微信层层发展下线、裂变式传播虚假信息,构建起由会长韦某某、常务副会长王某某(另案处理)、副会长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及各省省代、市代、县代、区代等组成的管理层级。各层级管理人员利用微信群,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宣传“**基金会”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发展、管理会员,以“报单费”、“制卡费”、“众筹款”等名义骗取钱财。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担任“**县代”,负责推广项目、发展和管理会员、收款,共帮助其上级收取会员钱财共计人民币29670元。
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身份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任命书、授权书、资金来源认证书、“国家安全部”工作人员证件、架构人员统计表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王某甲、陈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曹某某、周某某、肖某甲、喻某某等人的陈述;5.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及其打印件;7.同案犯韦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李某丙、伍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8.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案已追回赃款人民币2967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剩余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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