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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大学本科在读,家住广东省汕头市**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之前帮人刷单运营时被骗了钱就想以同样的方式骗回来,并在多个QQ群上发布帮人刷单运营的广告。当日,被害人吕某某联系陈某某要求为其刷单并约定好价格。2019年4月26日,陈某某开始找刷手帮吕某某刷单。前两天交易正常,之后两天陈某某在收到吕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8839元,就将吕某某及刷手两人的微信、QQ删除。案发后,赃款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在校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已经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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