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河北**公司**,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栋**单元**号,住保定市**路**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于2020年8月14日重报。
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已起诉)以内部认购团结汇商品房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381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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