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21975********,汉族,高中文化,泰州**有限公司人员,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耿世帅、殷鹏飞,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下旬,被害人缪某某因公司资金需要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遂与泰州**有限公司实际人员陈某某商谈以签署虚假销售合同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陈某某隐瞒自己欲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真实意图,假意答应缪某某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会私下转给缪某某。2019年10月30日上午,银行将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放出至缪某某公司账户后,缪某某基于错误认识,将该笔款项转入陈某某所有的泰州**有限公司账户,陈某某在得知款项到其公司账户后,立即将该笔资金转入自己私人账户后分批取出。在缪某某联系其返款款项时,假意答应,实际携款潜逃,隐藏行踪。
本院认为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