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1〕1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村**号,现居住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塘汇街道岗山路**号员工公寓,采用虚构一同与被害人付某某合伙投资开理发店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5000元。作案后被骗财物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投案自首,且全部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刑事提取笔录、手机截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明细表、收条、谅解书等;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祁某某、魏某某证言;
4、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可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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