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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1〕1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村委会****号,现居住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塘汇街道岗山路**号员工公寓,采用虚构一同与被害人付某某合伙投资开理发店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5000元。作案后被骗财物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投案自首,且全部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刑事提取笔录、手机截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明细表、收条、谅解书等;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祁某某、魏某某证言;

4、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可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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