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胡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 胡某某(已起诉)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由陈某甲驾驶车辆在杭州市区寻找烟酒店,胡某某进店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冒充真烟进行销售,具体分述如下:
1.胡某某伙同陈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14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街**号**烟酒店,以上述方式将8条假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卖给被害人林某某,骗得人民币6400元;
2.胡某某伙同陈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17时许,在杭州市上城区**路**号**烟酒店内,以上述方式将8条假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卖给被害人张某某,骗得人民币6400元;
3.胡某某伙同陈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19时许,在杭州市上城区**路**回收店内,以上述方式将8条假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卖给被害人殷某某,骗得人民币6400元;
4.胡某某伙同陈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19时许,在杭州市上城区**路**号**茶叶店内,以上述方式将8条假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卖给被害人江某某,骗得人民币6240元;
5.胡某某伙同陈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21时许,在杭州市下城区**号**烟酒行内,以上述方式将15条9包假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卖给被害人周某某,骗得人民币12600元。
上述事实,由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明知胡某某要卖假烟,仍帮助胡某某开车寻找烟酒店,由胡某某出面用假烟冒充真烟卖给被害人。
2.胡某某的供述、微信截图、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陈某甲,用假烟冒充真烟卖给多家烟酒店的过程。
3.被害人林某某、周某某、殷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被害人被胡某某以卖香烟的名义诈骗的过程。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香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5.收条,证实被害人收到退赔款并对胡某某、陈某甲表示谅解。
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陈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其被动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被不起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系次要、辅助的,系从犯,可予以从轻处理;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三,被害人均已获得退赔,且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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