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市*甲大药房**店营业员,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县**镇**街**号**室。因本案2020年4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担任杭州市*甲大药房**店营业员时,利用徐某某将基本医疗保障证(卡)交给其委托帮助配药的机会,冒用徐某某的身份在杭州市西湖区杭州*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店、浙江*丙大药房有限公司**店等药房内为自己和家人多次配药,共骗取医疗保障补贴人民币13933.8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赔所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自己冒用徐某某医保卡配药骗取医疗保障补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证人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冒用徐某某医保卡在多处药店购买药品的情况。
3. 证人沈某某的证言以及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实其系杭州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接到相关举报后核查发现陈某某冒用他人医保卡骗取医保补贴的情况。
4. 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以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
5. 医疗结算明细表,证实了陈某某冒用徐某某医保卡配药的具体时间、金额等情况。
6.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缴费凭证复印件,证实了陈某某向杭州市医保局缴付了27867.7元。
7. 杭州市医保局提供的陈某某骗取杭州市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障)案情况说明以及杭州市医保局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违规医疗费追回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杭州市医保局核查陈某某冒用他人医保卡的情况以及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
8. 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电话传唤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本案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金额较小;第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第三、本案涉案赃款已退回,被不起诉人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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