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公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住河北省顺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10月,王某某、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以销售化妆品的名义,虚构价格人民币2900元一套的营业执照,纠集他人设置团队,主要以购买的营业执照套数及发展下线的人数为参考标准开展职位提升,并规定相应职级待遇。团队从上至下设总经理、经理、课堂主任、主任、业务员5个层级;以1名主任和10名左右的业务员组成若干个“家庭”。各“家庭”分别集中于该组织提供的地点,“家庭”间不定期更换成员,“家庭”成员统一食宿,由主任负责管理。此外,主任还负责组织成员学习团队制度,交叉培训其他“家庭”业务员诈骗方法,收取业务员诈骗所得上交给组织,执行和传达上级指示。
团队成员主要从事“打款”和“邀约”两种模式的诈骗活动。“打款”即组织成员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添加男青年为好友,以伪装后的身份与对方发展恋爱关系,通过编造“生病没钱”“给路费约见面”“过节要礼物”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邀约”即组织成员使用上述方法,以谈恋爱的名义让被害人来到诈骗团队所在地点,主任安排相应人员去接待被害人,之后“家庭”内其他成员相互分工,诱使被害人办理营业执照,加入团队。待被害人完全融入该组织后,团队开始对其进行培训,诱使其实施诈骗。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11月加入该团队,系业务员,通过“打款”和“邀约”两种模式参与实施诈骗活动,并轮流负责团队的伙食准备、卫生打扫等工作。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该团队骗取他人款项人民币10万余元,陈某某个人直接骗取他人款项人民币200余元。
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的民房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加入诈骗集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