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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4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村*栋*号,现住安徽省**市**区**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金某某,以帮其在彩票软件上操作投资赚钱的名义,骗取金某某汇款人民币8000元。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其全额退赔被害人金某某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取款记录、银行账户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住院记录、CT报告、银行交易凭单、谅解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3.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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