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网上购买多个微信账号用于实施招嫖诈骗。之后登录微信账号发布虚假的上门提供性服务信息,并通过网上联系他人帮忙将其用于招嫖诈骗的微信号码定位在全国各大城市,如有被害人搜索附近人而搜到该信息并信以为真时,就会添加陈某某的微信号与进行联系称需要找“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陈某某就以支付服务费、支付款项没有填写备注、支付保证金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扫描其微信二维码(账户:qq1870890****)支付款项。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日18时许,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时搜到陈某某发布的虚假招嫖信息后信以为真,便添加陈某某的微信进行联系称需要找“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陈某某就以支付服务费、支付款项没有填写备注等理由骗取朱某某扫描其发送过去的微信二维码(账号:qq1870890****)支付人民币888元、888元、1000元、1000元、1000元五笔款项,共计人民币4776元,后朱某某发现被诈骗。
2019年4月21日11时许,陈某某自动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并退还赃款人民币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结果、全支付账号详情、账户主体查询详情清单、退赃收据;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及全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还的人民币9900元,经查,系陈某某的违法所得,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代管款专用账户,由儋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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