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街**号,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出租屋**楼,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文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室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29日,自2020年5月29日至6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6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开设公司入股为由将李某某带到一家银行,让中介为李某某办理了一张40000元人民币额度的银行信用卡,其中中介使用该信用卡刷取办卡手续费11000元人民币,次日李某某将该信用卡中10000元人民币取出交给陈某某作为入股资金,并且将该银行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拿着李某某的信用卡陆续消费,造成该信用卡在李某某无任何消费的情况下欠款达37575.97元人民币。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再次以入股为由,又要求李某某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至11月8日,李某某按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要求,从该信用卡中取出10000元人民币转交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取走李某某的银行信用卡及密码,陆续进行多笔消费,造成该信用卡在李某某无任何消费的情况下欠款达20649.01元人民币。2018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谎称其公司被罚款500万元人民币,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帮忙还款,并给被害人李某某介绍网络贷款,随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三个软件共计贷款50900元人民币,将其中的28000元人民币转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将其中的22500元人民币交给中介作为贷款费用,剩余的400元人民币留为己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并未将李某某办理信用卡及网络贷款取得的钱款用于公司经营,而用于日常的消费中。截止2019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入股经营公司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钱财,对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损失合计108724.98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手机1部退回文昌市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崔林虎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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